歐盟法院裁定:可轉售已下載遊戲,但附帶限製!
歐盟法院判決,消費者可以合法轉售先前購買並下載的遊戲和軟件,即使存在最終用戶許可協議(EULA)。詳情請繼續閱讀。
歐盟法院批準轉售可下載遊戲
版權耗盡原則與版權界限
歐盟法院裁定,消費者可以合法轉售先前購買並玩過的可下載遊戲和軟件。這一判決源於軟件經銷商UsedSoft與開發商Oracle在德國法院之間的一場法律糾紛。
法院確立的原則是發行權的耗盡(版權耗盡原則₁)。這意味著,當版權持有人出售一份拷貝並授予客戶無限期使用該拷貝的權利時,發行權即告耗盡,允許轉售。
這一判決適用於歐盟成員國的消費者,涵蓋通過Steam、GoG和Epic Games等平台獲得的遊戲。最初的購買者有權出售遊戲許可,允許其他人(“買方”)從發行商的網站下載遊戲。
判決書寫道:“一份許可協議授予客戶無限期使用該拷貝的權利,該權利持有人將拷貝出售給客戶,從而耗盡了他的獨家發行權……因此,即使許可協議禁止進一步轉讓,權利持有人也不能再反對該拷貝的轉售。”
實際上,流程可能如下:最初的購買者提供遊戲許可的代碼,在出售/轉售時放棄訪問權限。然而,缺乏明確的交易市場或係統增加了複雜性,並且仍然遺留許多問題。
例如,關於注冊轉移如何進行的問題。例如,實體拷貝仍然會在原始所有者的帳戶下注冊。
(1) “版權耗盡原則限製了版權所有者控製其作品發行的一般權利。一旦在版權持有人的同意下出售了作品的拷貝,該權利就被認為是‘耗盡’的——這意味著購買者可以自由轉售該拷貝,而權利擁有者無權反對。”(來自Lexology.com)
轉售者在轉售後無法訪問或玩遊戲
發行商會在用戶協議中加入不可轉讓條款,但該裁決推翻了歐盟成員國中的此類限製。雖然消費者獲得了轉售的權利,但限製在於出售數字遊戲的人不能繼續玩它。
歐盟法院指出:“獲得有形或無形計算機程序拷貝的原始購買者,其版權持有者的發行權已耗盡,必須在其轉售時使其下載到自己計算機上的拷貝無法使用。如果他繼續使用它,他將侵犯版權持有者對其計算機程序的獨家複製權。”
允許為程序使用而進行的必要複製
關於複製權,法院澄清說,雖然獨家發行權已耗盡,但獨家複製權仍然存在,但它“受合法購買者使用的必要複製的限製”。規則還允許製作使用程序所需的目的的副本,任何合同都不能阻止這一點。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的答複是,任何獲得版權持有人發行權已耗盡的拷貝的後續購買者都構成這樣的合法購買者。因此,他可以將其計算機下載到第一購買者出售給他的拷貝。這種下載必須被視為計算機程序的複製,這是使新的購買者能夠根據其預期用途使用該程序所必需的。”(來自《歐盟版權法:評論》(埃爾加知識產權法係列評論)第二版)
對備份拷貝銷售的限製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裁定,備份拷貝不能轉售。合法購買者被限製轉售計算機程序的備份拷貝。
“計算機程序的合法購買者不能轉售程序的備份拷貝。”這是根據歐盟法院(CJEU)在Aleksandrs Ranks & Jurijs Vasilevics訴微軟公司一案中的判決。